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关于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品种侵权的严正声明
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关于
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品种侵权的严正声明
近期,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发现市场上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推广销售等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罗氏沼虾市场经营秩序稳定,维护本所及各类合法经营单位权益,保障罗氏沼虾产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品种权属声明
国家水产新品种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品种登记号:GS-01-001-2022)系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多年培育并经农业农村部审定的水产新品种,具有生长速度快、抗逆能力强、养殖成本低、适宜培育大规格商品虾等特点。本所拥有培育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该品种进行商业活动。
二、侵权行为认定
经调查,以下行为已构成侵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未实际购买或购买部分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种虾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他种虾或掺杂其他种虾繁育生产的虾苗,以“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字样的包装进行市场销售、虚假宣传的行为。
2.将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自留种或子一代种虾孵化的虾苗,虚假宣称为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虾苗进行销售、宣传的行为。
3.合作正式终止后,仍继续使用印有本所字样的包装,并以其他种虾或虾苗冒充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进行销售、虚假宣传的行为。
4.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法律追责声明
本所严正要求相关单位、个人立即停止一切针对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违法侵害、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者,本所将依法采取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合法手段维权,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进行执法监管,打击违法侵权行为。
本所始终致力于推动水产种业创新,保障养殖户权益,我们呼吁行业同仁共同维护罗氏沼虾“南太湖3号”良种市场秩序,对侵权行为“零容忍”,为实现共同富裕与罗氏沼虾产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声明!
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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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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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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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4日